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两种决策形式。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㈠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㈡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㈢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㈣ 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㈤ 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㈥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㈦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㈧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的重要事项。
㈨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㈩ 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十一) 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 其它需要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㈠ 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党纪政纪处分。
㈡ 学校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确定。
㈢ 向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㈣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㈤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的审定或任免。
㈥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㈦ 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人选推荐。
㈧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㈠ “985工程”、“211工程”、“2011计划”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㈡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㈢ 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㈣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㈤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基建修缮项目、基建工程施工变更项目。
㈥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㈠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㈡ 学校年度预算内50万元以上项目的调整和改变。
㈢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
㈣ 30万元以上的捐赠和50万元以上受赠资金的使用。
㈤ 超预算5%或2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购工程项目的调整和改变。
㈥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推荐,在集体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赞成票以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学校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别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职责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
2012年6月18日